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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球教练员管理办法

全国无极球运动教练员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无极球运动通过身体不断拧裹球体做多维运动,使肩背得到最大限度拉伸,并通过激活腹部及腰胯,使脊柱不断做“S”型运动,全身关节做圆运动,达到松肩旋脊、自按摩五脏六腑,改善自身循环系统之目的;它针对性强、安全便捷、可以随时随地碎片化时间习练,是在传承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基础上而创新发展出来的一项集健身、修身于一体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健身运动。为提高无极球运动教练员(教师)专业技能与教学水平,规范无极球运动教练员(教师)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注册、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管理工作”),指导无极球运动爱好者科学健身,推动我国无极球运动的全面、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无极球运动发展实际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教师),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认证,向公众提供传授无极球运动技能,宣传科学运动知识和理念,并获得相应技术等级的人员。

第三条  无极球运动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高级、中级、初级。

第四条  在社体中心注册的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均适用于本办法。国家级以下教练员(教师),必须服从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推广机构)管理。本办法所述推广机构为各级体育相关部门认定开展无极球运动的合法组织。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社体中心负责无极球运动国家级教练员(教师)的管理工作,包括无极球运动项目培训指导工作及国家级教练员(教师)的推荐选派工作;并指导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推广机构)进行高级及以下教练员(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推广机构)在与本办法不相冲突的条件下,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对其所管辖的教练员(教师)(包括高级和高级以下)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推广机构)负责本地区无极球运动高级教练员(教师)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新晋高级教练员(教师)须向社体中心备案;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推广机构)负责中级教练员(教师)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推广机构)负责初级教练员(教师)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

第八条  申报无极球运动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考核者,应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的中国公民。

第九条  无极球运动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包括:理论部分(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教学训练相关理论知识等)、实践部分(临场教学、职业道德考察等)、技能部分(基本技术、套路技术)。培训可采取网络课程学习、集中教学等培训形式。申报中级及以上教练员(教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个课时。

第十条  初级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参加社体中心授权或相应级别审批单位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练习无极球运动满2年,熟练掌握无极球运动技术要领;

二、承担无极球运动地、市级推广机构教学指导与管理工作1年以上;

三、所执教的运动员在省级无极球赛事上获得前十六名或在地、市级无极球赛事中获得前八名。

第十一条  中级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取得初级教练员(教师)资格满1年,参加社体中心授权或相应级别审批单位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无极球运动地、市级推广机构教学指导与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参加省级体育相关主管部门(推广机构)举办的无极球运动培训教学工作1次及以上者。

三、所执教的运动员在省级无极球赛事上获得前八名或在地、市级无极球赛事中曾获得前三名。

第十二条  高级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取得中级教练员(教师)资格满1年,参加社体中心授权或相应级别审批单位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无极球运动地、市级推广机构教学指导与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参加省级体育相关主管部门(推广机构)举办的无极球运动培训教学工作2次及以上者。

三、所执教的运动员在全国性无极球赛事获得前八名或在省级无极球赛事获得前三名。

第十三条  国家级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取得高级教练员(教师)资格满1年,参加社体中心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无极球运动地、市级及以上推广机构教学指导与管理工作4年以上;

二、参加社体中心举办的无极球运动培训教学工作1次及以上者;

三、所执教的运动员在全国性无极球赛事获得前三名。

四、中高等体育院校(从事过体育、武术等相关工作)专业教师,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取得相关专业(从事过体育、武术等相关工作)本科学历的人员,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可直接申请报考中级教练员(教师)。中高等体育院校具有中级职称,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教师,从事过体育、武术等相关专项教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可以直接申请报考高级教练员(教师)。

第十五条  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证书由社体中心统一制作发放。

 

第四章 教练员(教师)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凡参加社体中心主办的各类无极球运动培训及推广等活动的教练员(教师),均须在社体中心注册。无极球运动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应在社体中心注册,高级及以下教练员(教师)由社体中心授权或者相应级别审批单位注册,并报社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经社体中心授权或相应级别审批单位,应当建立本级及以下教练员(教师)注册信息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信息:教练员(教师)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请单位;教练员(教师)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指导、培训推广等工作记录;社体中心及相应级别审批单位对本级教练员(教师)指导工作的考评意见和处罚的记录。

第十八条  无极球运动国家级教练员(教师)每2年应向社体中心进行注册,高级及以下教练员(教师)按照同级审批单位要求进行注册。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教练员(教师),注册年度内不安排指导培训工作。

 

第五章 教练员(教师)选派

第十九条  本章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社体中心主办、确认和提供支持的各类培训、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条  教练员(教师)选调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社体中心主办和确认的培训指导工作由社体中心进行研究,并推荐人选。

二、择优的原则:根据培训指导工作内容,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在以往培训指导工作中评价较高,讲团结、讲奉献的教练员(教师)。

三、就近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教练员(教师)担任培训指导工作。

四、公示的原则:所选派教练员(教师)需要提前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任何负面反馈方能选派。

 

第六章 教练员(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练员(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推广机构)组织的教练员(教师)学习、培训与考核,并按规定申请晋升等级;

二、受相应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推广机构)选派,参加相应各级各类无极球运动的指导、培训工作;

三、向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推广机构)提出培训工作或教练员(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练员(教师)管理工作中的不良现象进行检举;

五、对于受到的处罚有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练员(教师)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廉洁自律;

二、努力钻研并熟练掌握无极球运动技能,注重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三、主动参加培训,积极参与教练员(教师)队伍建设,团结协作,促进教练员(教师)队伍的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委员会或地方相关体育主管部门(推广机构)指派的教练工作任务;

五、主动配合有关机构进行教练员(教师)指导培训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六、服从管理,按规定参加相应技术等级教练员(教师)的年度注册与复核考试。

 

第七章 教练员(教师)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社体中心选派专家对选派教练员(教师)的指导授课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并向社体中心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社体中心可征求组织单位或学员对教练指导、培训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二十五条  社体中心对注册教练员(教师)年度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记入教练员(教师)注册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作为晋升、奖惩和选派教练员(教师)的依据。

 

第八章 教练员(教师)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社体中心对违规违纪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做出处罚,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推广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教练员(教师)做出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教练员(教师)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若干场次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停止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1-2年、降低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教练员(教师)处罚的程序

一、对教练员(教师)的警告由指导培训组织单位提出,提交培训工作部决定。

二、停止若干场次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的处罚,由指导培训组织单位和超过50%当期授课学员提出,报社体中心审核。

三、停止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的处罚,由指导培训组织单位提出,并报社体中心批准,同时通报该教练员(教师)资格认证单位处理。

四、对违规违纪教练员(教师)做出停止若干场次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以上处罚的,必须由社体中心事先通知被处罚的教练员(教师)有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教练员(教师)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指导培训工作期间,不遵守组织单位纪律;经社体中心认定在指导培训过程中出现明显错误。

二、停止若干场次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在指导培训期间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在同一次指导培训工作中受到两次警告。

三、停止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1-2年:

(一)经社体中心认定在指导培训中多次出现明显错误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参与未经社体中心确认或认可的指导培训工作,以及未告知社体中心并获得批准,擅自利用其职称、职务、职权参与指导培训工作或不听从选派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未按期年度注册和复核考试;

(四)一年中2次工作评价为不合格。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社体中心认定多次出现明显错误,在指导培训过程中出现严重不当言行,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社体中心认定多次出现重大错误,指导培训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终身禁止教练员(教师)指导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非法行为。          

第三十条 各组织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社体中心或地方相关体育主管部门(推广机构)进行申诉和举报。以书面形式实名递交,写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社体中心或地方相关体育主管部门(推广机构)应及时受理,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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